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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律研究所-官員財產監督 兩岸待加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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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旺報【(李崖立╱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)】

    廣東省預防腐敗工作座談會傳出消息說,廣東省領導幹部申報財產方案已經出來了,財產申報後,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,接受人民群眾監督。大陸尚並未有官員財產公開法令和制度,而台灣早在1993就實行了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》,該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(到)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,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。但是近年來,台灣貪官亦是層出不窮。監察院長王建煊認為,財產申報用處極小,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靠財產來源不明罪。目前為止,台灣未有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規定。

    大陸《刑法》第395條規定,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、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,差額巨大的,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,不能說明來源的,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予以追繳,並依差額大小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  對於官員的財產監督,兩岸有需要互相學習的方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