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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陆对台经贸政策坚持“让利”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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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0年以来,两岸关系呈现良性互动,两岸经贸合作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。在此背景下,两岸商签E C F A,进一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的机制化与制度化日益迫切。为了充分展现善意与诚意,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于20102月与3月,先后明确承诺,在商谈E C F A过程中大陆方面会充分考虑两岸经济规模和市场条件的不同,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,尤其是照顾台湾农民的利益。2010330日时任国台办主任王毅在接受台湾《旺报》专访时,进一步阐释了这一“让利说”的具体内涵:一是两岸在早期收获中提出希望对方降税的产品,无论是金额还是在各自出口中所占的比例, 大陆方面都会少于或低于台湾方面; 二是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,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;三是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,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; 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;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。大陆对两岸商签E C FA采取“让利”态度,十分明确与具体。

    事实上,为了两岸经济交流合作, 长期以来大陆方面都坚持“让利”态度,实施了许多对台单方面优惠政策。如,为了帮助台湾农产品特别是优质水果在大陆销售,自20058月起大陆单方面对原产于台湾的菠萝等15种水果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。由此可见, 大陆对台经贸政策有其连续性与一贯性。